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使用该信息举行内幕生意。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剖析师聚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谋划情形、财务状态及其他事务与任何机构和个人举行相同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现实控制人爆发以下事务时,,应当自动见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现实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形爆发较大转变;
(二)法院裁决榨取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举行重大资产或者营业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撒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泛起生意异常情形的,,股东或者现实控制人应当实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实时、准确地通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现实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支配职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撒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使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生意或者建议他人生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剖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现实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推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纠正,,给予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