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榨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生意、使用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重大资产重组的生意对方及其关联方,,,生意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或者主要认真人,,,生意各方约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职员,,,加入重大资产重组妄想、论证、决议、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职员,,,以及因直系支属关系、提供服务和营业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职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榨取使用该信息举行内幕生意。。